第一条 根据中央编委《关于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促进开 发区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编委发〔2021〕7号)和省委编 委《关于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吉委编发〔2021〕88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编办《关于同意乾安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置的复函》(吉委编行函〔2021〕1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乾安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乾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为中共乾安县委和乾安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行合署办公、 一套机构。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乾安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乾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乾安县党委、政府授权或委托履 行区域内组织领导、发展规划、协调服务、招商引资等职能。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制定区域内国民经济和国家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计划、行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总体建设规划,依法编制区域内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区域内招商引资政策,制定招商规划,发布对 外招商项目;创新招商引资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强化经 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组织对外招商活动,管理区域内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四)协助区域内企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
(五)负责区域内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承办土地管理的前期具体事务性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党员干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培养、教育等工作。
(八)研究和处理区域内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情况。
(九)依法管理区域内的财政、国有资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十)维护区域内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区域内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行使同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设置内设机构2个:
(一)综合科(招商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财务、党建、后勤、车辆、 卫生、公共财产管理、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干 部的思想教育工作;负责调查研究、重要文稿起草及新闻宣传 等工作。负责区域内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工作的组织实施;负 责提前介入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查、论证与确认;研究制定区域 内招商引资任务分解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区域内企业 的合法权益;负责区域内总体规划和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制定与实施。受同级政府委托,承办土地管理的前期具体事务性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安全科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区域内企业加强安 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开展监管工作。承担区域内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4名(所需编制从原乾 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划转),核定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其中: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职数1名,党工委副书记职数 1名,管委会副主任职数1名。核定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原乾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债权债务由重新组建后的乾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乾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乾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负责人:李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