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设立乾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审核意见》(吉委编行函[2021]153号)、《中共松原市委关于
乾委[2021]33号请示的批复》(松委[2021]6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乾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许可审批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等设置的审批。负责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负责贯彻落实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负责对已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批后跟踪管理。负责对城市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三)负责贯彻落实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绿地绿化的许可审批工作,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乱砍树木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贯彻落实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损坏城市道路、公用设施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负责占用城市道路及开办各类市场、摊床区(点)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建设施工现场、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房屋拆迁和装修现场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受县政府委托负责棚户区改造或公用设施建设区块的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拆除的房屋进行拆除。
(七)负责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区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九)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负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 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三定”规定中的第(五)(六)项职能工作的相关专业技术核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处理意见行使行政处罚权。供水、燃气、供热三项涉及民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建设施工现场围挡以内的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在取得规划及国土相关手续后的违规违法建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处罚,规划及国土相关手续不健全的违规违法建筑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和处罚。
2.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其中,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3.与市生态环境局乾安县分局职责分工。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监督管理。
4.与自然资源局的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城区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城市小区内违章建筑性质认定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拟订城市规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实施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线索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并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认定意见进行执法。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本部门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管理、办公安全、后勤保障、外联宣传、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本部门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制订本部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指导和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和本系统职工队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二)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综合、总结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本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处理一般事件,做好指挥、协调、调度、监督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上级领导批办、转办、县长公开电话督办案件的反馈工作;负责接听群众举报的服务热线,做好投诉案件的登记、转办、协办、催办、督办工作。
负责组织起草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本局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审查;负责指导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对本系统执法人员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及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负责指导、监督跨区域重大执法案件及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负责临街两侧建筑外装饰、大型庆典及相关活动的审批;负责设置牌匾、户外广告的审批;负责城市绿地绿化、城市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的许可审批。
(三)城市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负责研究制定市容市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对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县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大中修、加固、改扩建设工程)实施监管工作;负责城市环卫设施建设、管理、使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损坏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方面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建设施工现场、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房屋拆迁和装修现场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从事城市生产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场、站、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安全运行和应急保障服务的监管。
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四)物业科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措施;指导街道办事处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街道办事处调解物业管理纠纷;负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规范与质量考核体系、物业服务信用管理体系和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负责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培训;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机关党支部。具体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发展党员工作。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负责人:张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