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构设置
(一)党政办公室
1.负责局党委各种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务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内各项工作,做好公务活动安排。
2.负责起草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决议、决定、请示、通知、函件等文件。负责党委工作、会议、议事等制度的拟订、完善和落实。
3.办理党委部门文书处理工作,根据规定组织传阅党委文件。根据党委工作要求,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为党委决策和工作指导提供依据。
4.根据党委要求,搞好党员教育和党员管理,做好发展赏工作,搞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抓好纪检监察工作,端正党风党纪。做好党务工作的督导、督查和督办。
5.负责党委信息、简报的编印、上报和下发。负责编撰局党委大事件。负责党委印章管理,做好机要、保密工作。
6.负责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7.完成各类责任制工作、日常综合性工作,包括文秘收发、档案管理、机关后勤总务;负责机关保卫工作,安排好值班值宿,负责机关车辆管理,按规定对车辆检查和保养,车辆用油、维修等管理。
8.及时收集、掌握上级党委有关常务工作政策、信息,向局党委反馈,提出建议并根据局党委意见落实。
9.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相关职能科室做好相关工作。
(二)污染防治科
1、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总体及各专项(重点工业、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空气、水体、噪声及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计划;
2、指导协调全县环境综合整治;
3、负责市对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中有关任务的落实,组织制定并实施县对乡镇、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县政府限期治理项目(废水、废气、噪声)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工程进度检查;
6、负责全县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工作;
8、管理监督环境产品质量,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规划,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9、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
10、负责环境标志认证和管理
11、承担落实市下达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全县主要污染物(水、气)总量减排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
12、按照国家要求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总量控制的数量及对各乡镇和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
13、负责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
14、负责纳入国家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
15、负责污染减排工程建设运行监督工作;
16、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
17、负责核准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
18、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19、负责县本级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及检查、督促工作。
20、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建立重点污染源台账。
21、负责全县核与辐射环境和固体废物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负责对全县核与辐射环境、固体废物环境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22、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县核与辐射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计划;
23、监督辖区内放射性废物的退役和送贮工作,以及危险废物的转移、交换和利用工作;
24、制定并落实全县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和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
25、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6、参加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27、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8、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29、对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年度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机动车污染物的检测发放环保合格标志;
30、负责对辖区内现有和在建的机动车污染检测项目单位进行资质初审;对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抽检和监督管理;
31、对辖区内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2、负责处理辖区内有关机动车污染信访案件;
33、负责市对县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目标责任制工作;
34、负责市对县目标责任书中相关内容。
(三)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1、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对县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技术指导;
3、负责执行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和分级审批规定;
4、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5、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6、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监测、论证、审核、政务公开等相关工作;
7、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8、协助法制科对环评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9、负责市对县目标责任书中相关内容。
(四)农村环境保护站
1、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农村环境保护及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2、组织编制本县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各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农村环境保护、土壤环境保护、有机食品基地及重要区域规划,并监督实施;
3、监督管理全县境内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各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建设示范区、有机食品基地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申报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5、监督指导矿区复垦、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保护、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7、对农村面源、点源污染进行防治。
8、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参与生物安全管理;
9、开展自然生态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10、组织开展水源地保护工作;
11、宣传、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流域内广大干部群众的水源保护意识;
12、对哈泥河流域保护区范围内与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有关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权;
13、对哈泥河流域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14、组织协调流域内地方政府及水利、林业、国土、农业、畜牧、公用等部门开展水源保护专项行动;
15、开展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16、制定水源保护各项规章制度、水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17、参与流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并提出意见,对建设项目的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18、开展水源保护的宣传工作,每年向哈泥河流域保护管理委员会和市环保局报告工作。
19、开展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20、负责市对县目标责任书中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