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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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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通化市龙泉路59号 邮编:134001

办公时间: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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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 201811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牵头协调地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全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 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组织实施水功能区划编制、排污口设施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沙化和盐渍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責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强化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承担辐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八)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一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相关规定审批 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地方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虑。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致策。负责全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配合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促推进督察整改。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物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整改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造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全市有关 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实行垂直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消耗上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通化。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 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财务、人事劳资、国有资产、内部审计及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和培训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二)水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和省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和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负责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工作,统筹协调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推进辉发河、鸭绿江、浑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及节能减排工作。 

   (三)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各部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承担全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指导开展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指导调查评估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井进行预测预警,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相关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四) 土壤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指导核与辐射环境信访工作。负责指导开展核与輻射环境常规监测及应急监测、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及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环境监测,指导全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日常管理和库区及共周边的辐射环境监测。负责指导开展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和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及核与辐射自动监测站工作,承担全市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分析、汇总及利用工作 

   (五)生态综合监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区创建。组织制定全市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环境案件信访接待、调查处理工作。 

履行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负责组织起草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经济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总体协 调工作。参与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损害赔偿和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六)法规环评科。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承担组织协调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指导规范行政处罚程序。负责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三线一单”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研究 提出国内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承担与生态环境国际组织联系事务。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承担有关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监测、检验、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拉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略。 

第六条 略。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1日起施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简介

通化市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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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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