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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龙山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辽源市委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く辽源市龙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辽源市龙山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辽源市龙山区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区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民健康政策,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城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区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协调市疾控中心,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协调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调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协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配合市疾控中心及卫生监督所等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七)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地方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编制全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区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全区中医医药、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进行业务指导;规划和协调中医医疗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区医疗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拟订全区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
(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协调市妇幼保健机构推进我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十ー)负责在我区召开的国家和省、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ニ)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区卫生健康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观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执行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ロ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佔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ロ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场局相关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协调市卫生监督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区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行政审批与人事规财科
行政审批。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区级卫生健康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人事。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规财。承担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贯彻落实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负责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卫生健康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财经法律、法规及标准,依法管理卫生健康所属单位的事业经费和财经活动并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监督定期开展卫生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与评估,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卫生健康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承担机关及纳入机关统一财务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贯彻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宣传。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市疾控中心,牵头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全区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管理。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机关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维稳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各科室业务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班子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基层单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二)医政医管体改科
医政医管。落实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标准和规范,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贯彻《吉林省血液管理条例》,指导临床护理、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负责全区医院分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管理制度,协调、指导、监督医疗纠纷的处理。负责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疗广告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全区保健工作宏观指导和负责在我区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各级医疗单位开展征兵、招生、招工体检以及劳动鉴定等社会性医疗服务工作。
体改。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协调相关部门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区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负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
基层卫生健康。负责落实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推进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应急法规。承担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
中医药管理。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中医、中药及中西医结合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运行机制的改革,管理指导中医教育。监督管理各类中医医疗机构。负责中医药
科研。管理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对外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科教。落实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三)公共卫生管理科
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市妇幼保健中心等专业机构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协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千预措施宣传贯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配合市疾控中心及卫生监督所等有关部门进行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协助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协助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配合市疾控中心及卫生监督所等有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承拒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入ロ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落实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駅责,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组织动员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股级领导指数3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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