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立于2002年5月,主要负责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现有机关工作人员11人(行政编制10人,工勤编制1人)。内设综合科、审批服务科、督查科、信息科四个科室。办公楼建筑面积8100平方米。共有窗口工作人员170人。政务中心机关党委共有3个支部、49名共产党员。
多年来,坚持秉承“便民、高效、规范、廉洁”和“换位思考”的服务理念,始终把便民利企、创设良好的营商环境放在第一位。坚持以党建促业务,狠抓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养成教育,打造出了能优质高效完成行政审批服务任务的工作人员队伍。经过5次改革大提速,实现了全省“放管服”改革满意度测评第一名。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出了超前介入服务、午间不间断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等12项特色服务新举措,极大地方便了企业及广大办事群众。
在“只跑一次”改革中,市政务服务中心积极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措施的落实。将原来按部门设窗口的服务大厅,重新按照事项的关联度和办理的集中度划分成八个功能区,即老年卡办理服务区、公安综合服务区、公安出入境服务区、税务办理服务区、商事登记服务区、交通业务服务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区、社会和公用事务服务区。各功能区内按具体审批事项设服务窗口,变群众办事找部门为找政府,实现“进一个门,到一个窗,办多家事”。截止目前,进政务中心的部门共有37个,梳理出进政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共计405项,“只跑一次”事项达到258项,占比为63.7%。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会有更多服务事项达到“只跑一次”要求,为我市创新转型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市政务服务中心先后获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省市两级“青年文明号”、省级政务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第五届和第六届吉林省“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省政务公开工作优秀单位、省优秀市级政务大厅、“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第十一届辽源市模范单位、市群众满意服务单位、共产党员先锋岗(集体)等殊荣,在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中,辽源、长春代表吉林省受检,营商环境三项指标在全国18个省市抽样调查中获得第二名的殊荣,在第二届全国行政服务大厅典型案例展示活动中荣获“信息化优秀奖”称号。税务登记窗口获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公安窗口获全国巾帼文明岗、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状及女职工标兵岗,质监局窗口获全国质监系统“文明服务窗口”等称号。曾有30名工作人员获得市优秀共产党员、市直机关优秀科(处)长、最美机关女干部、共产党员先锋岗(个人)、最佳岗位服务明星等荣誉称号。
途径辽源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公交车有:3路、12路、16路、21路、23路、29路、42路、101路
咨询电话:0437-6996518
中心地址:辽源市龙山区龙山大街130号(南环斜拉桥对面)
东辽县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拆除审核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东辽县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拆除审核由东辽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 :0437-5101283 , 投诉电话 :0437-5101090 , 审批依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4)《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5)《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东辽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 怎么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东辽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由东辽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具体办理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 :5558015 , 投诉电话 :5558021 审批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租赁,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方提供土地,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土地租赁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长期租赁或者短期租赁。长期租赁的年限不得超过同类土地用途出让的最高年限;短期租赁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土地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以按年度缴纳。
辽源市内资公司注销登记(简易注销)怎么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辽源市内资公司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由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大街130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E1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冬季作息时间: 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6:30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0437-6099139, 监督投诉电话:0437-1234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辽源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源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由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37-6996588, 监督投诉电话:0437-3168918, 办理地点:辽源市龙山大街130号(辽源市政务大厅七楼G05室人社局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冬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夏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受理条件: 有至少一名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辽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几点上班?咨询电话是多少?
你好!辽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电话:0437-6148666, 办公地址:辽源市龙山区齐宁路56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