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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吉发〔2018〕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8〕1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源市龙山区政务服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辽源市龙山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辽源市龙山区政务服务局贯彻落实省委和市委关于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务服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受理办理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进入区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区政务公开,统筹推进政务公开和规范运行,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和监督制度。
(四)负责推进全区数字化发展工作。促进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组织协调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等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及重点行业基础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五)负责全区软环境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全区软环境建设的措施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对涉软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建立软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软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推动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办区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政策研究,制定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政策措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区直各部门和各乡镇“放管服”改革。承担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智慧龙山”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负责受理市民投诉,协调解决市民投诉的问题,负责市长热线办投诉信件转接办理工作,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做好协调处理和督促检查工作。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辽源市龙山区政务服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政务公开和监督管理科。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政务公开的培训、宣传及考核评估;对区直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承担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区政务大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区政务大厅审批服务事项的进驻、调整和运行监督工作;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派驻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推进全区数字化发展工作,促进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组织协调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等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及重点行业基础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受理市民投诉,协调解决市民投诉的问题,及时准确向区政府领导提供重要社情民意;承办省长公开电话和市长公开电话室交办事项;督促并回复区政府门户网站中市民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做好省、市、区领导批示的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提高市民投诉办理质量和效率。贯彻执行《辽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负责办公室工作,机关日常运转和协调;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和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安全及会务、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重要事项督办督查工作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营商环境督察科。负责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政策研究,制定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政策措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区直各部门和各乡镇“放管服”改革,推进落实工作,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深化全区“只跑一次”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负责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负责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研究审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有关问题,向区政府提出建议;配合区直相关部门建立行政审批工作规范,指导各乡镇、区直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拟订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负责与相关涉软部门建立软环境共建工作机制,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警示、通报和告诫的建议;负责对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团体)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营商环境建设的投诉举报案件;协调组织对企业举报重点案件的督查、督导和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全区营商环境建设考核工作。承担区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辽源市龙山区政务服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含正职2名)。
第六条 区政务服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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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大路3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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