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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龙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辽源市委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龙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辽源市龙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贯彻落实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待遇标准;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激励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荣誉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八)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九)受理人事和劳动保障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事和劳动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牵头拟定绩效评估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区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考评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力资源科。
负责局机关政务、事务的组织落实与督办;负责文电、机要、保密、会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档案、财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的人事管理和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组织开展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全局重要文稿的起草和政务信息交流及报送工作;承担调研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全局的综合信息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信访的接待协调处理工作。
牵头制定区绩效评估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区绩效管理工作;调查研究绩效管理工作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建议;负责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考评工作。承担区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区表彰奖励制度,承办区表彰奖励具体工作;代区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负责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负责各类各层次专家的选拔、推荐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奖励的指导与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区就业规划和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政策;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交流;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与落实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区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我区的政策落实及管理;负责指导落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负责指导落实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负责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管理;负责人才开发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区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和引进、流动政策。
贯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负责区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管理,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负责落实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指导工作。
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有关政策规定,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全区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市局授权组建全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和聘任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调入人员和岗位变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新录用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考核备案工作。
负责拟定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区政府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各环节的组织实施;负责区政府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宏观管理;负责区政府机关工勤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宏观管理;负责指导区政府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及备案工作。指导实施区政府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回避、考核、交流、奖励、处分、培训等工作;负责区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查工作。
承担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及相关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承担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二)劳动保障科。
承担龙山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并负责管理局机关专项经费;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各项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运营和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查处和移送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件;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和社会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负责局机关有关文件的审核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劳动关系政策;贯彻落实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贯彻落实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落实全区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建立健全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备案制度;贯彻落实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落实全区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完善失业动态监测预警制度,贯彻落实预防、调控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落实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养老、失业权益保障的政策。贯彻落实农村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办法;负责农村独女户养老保险工作;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制度改革职工工龄认定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失业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和病退、退职、特殊工种退休初审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争议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和档案管理;确定仲裁庭的人员组成;组织开展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全区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不含兼职),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 3月 2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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