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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农业农村、畜牧业、林业、水利、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新区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拟订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化、农业结构调整;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依法进行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质量管理;对相关植物及植物产品实施检疫工作。
3.负责肥料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发展有机肥生产,开发绿色食品肥料相关工作。
4.负责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进入市场的质量安全检验、认证工作。
5.负责农业面源污染工作,开展秸秆离田、农药残留等农业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6.配合市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牌证发放、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审验、补(换)证及档案管理等业务;负责农机报废与更新管理;配合市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处理农机有关事故调查工作。
7.负责黑土地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产业扶贫;指导、监督农业、渔业、盐业、农机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国家、省、市相关的惠农政策。
8.负责统筹农村“三资”管理并审核上报;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9.负责农村经济收支监测、农民收入、农经统计数据分析;负责监督村级“一事一议”项目执行情况。
10.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制定化解债务相关政策。
11.负责统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农民依法、合理、有序流转农村土地;指导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培训指导各开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监督管理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调解工作。
12.负责新区及各开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工作,制定区级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及方案,监测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13.负责统筹新区及各开发区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监督宅基地审批工作;指导闲置宅基地盘活和利用工作。
14.负责统筹指导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工作,开展宣传政策以及业务培训;监督指导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15.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制定防治规划、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发布、扑灭等应急工作。
16.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
17.负责畜禽品种、畜产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指导畜禽良种测定和繁殖改良工作。
18.负责统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畜牧、兽医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9.负责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20.负责动物疫苗等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管理工作。
21.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
22.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对绿化造林、更新采伐等方案初审工作。
23.负责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依法对征用、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进行审核转报;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监督占用林地按限采伐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确权管理工作。
24.负责指导、监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湿地的合理利用工作。
25.负责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经营利用;依法审批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26.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司法鉴定工作。
27.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森林病虫害防疫工作,制定应急预案;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开展林木种苗及木制品产地检疫工作。
28.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林业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各级林业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29.负责统筹全区林长制工作;负责转拨林业专项资金并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工作。
30.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全区水资源规划、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工作。
31.负责用水总量控制,负责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审批,负责水资源费的收缴;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统筹节约用水,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32.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收取工作。
33.负责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制度,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开展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34.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35.负责组织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提供雨情、水情、工情信息,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36.负责统筹新区及各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协助新区总河长、副总河长处理日常工作,督查督办河湖保护问题,起草新区及各开发区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评分细则。
37.负责组织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监督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38.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工作。
39.负责指导新区及各开发区乡村振兴工作。
40.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1.承担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内设林业科(长春新区林长办公室)、乡村振兴管理科、畜牧科、农村经济管理站、农业科、长春新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长春新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
联系方式:
负责人:梁森
咨询电话:0431-88777132,传真号码:0431—88777149
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 邮政编码:130022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3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31-81335551 | 传真:0431-81335553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 | 邮编:130102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 ,
咨询电话:0431-80786777、80786999
办公地址: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科大街2106号长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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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春夏季:0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间断服务)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