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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分析全省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省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拟订优化全省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全省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吸引聚集金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指导各类金融功能区建设,推进全省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全省实体经济发展。
(三)承担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牵头组织全省地方金融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协调优化地方金融营商环境。
(四)拟订全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规划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金融创新,协调指导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
(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推荐和申报工作,协调企业上市挂牌、债券融资服务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再融资工作。
(六)牵头负责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实施监管,加强对中央授权的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强化对全省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严格准入管理,规范经营范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七)负责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推动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依法依规指导市(州)、县(市、区)政府开展相关金融监管工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监督市(州)、县(市、区)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相关工作。
(八)负责牵头开展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承担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切实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有力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综合、安全保密、机关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建议提案、新闻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对各类鼓励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审核。负责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分办和送达工作;规范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行为并受理投诉;优化相关金融企业年审业务方式。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与政策;组织开展全省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研究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措施;统筹推进全省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牵头组织全省地方金融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编制全省金融运行情况分析和发展报告;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和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三)银行保险处。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全省银行、保险机构发展,推动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研究拟订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引进和地方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设立的综合协调工作,推动相关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全省银行保险机构风险防范处置;协调推进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研究拟订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和公司内部治理、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监督管理。
(四)证券市场处。研究拟订全省直接融资指导计划;指导、协调全省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推荐和申报工作;负责企业上市挂牌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协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再融资工作;协调有关债券融资服务工作;负责证券、期货类分支机构引进和地方证券、期货机构设立的综合协调工作,推动相关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动证券期货机构和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发展工作;研究拟订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准入和公司内部治理、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监督管理。
(五)农村金融服务处。研究拟订全省“三农”金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三农”金融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村金融基础服务、物权增信、信用信息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拟订全省物权融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等金融产品试点和推广;组织指导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产品创新;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金融精准扶贫。
(六)融资服务合作处。研究拟订普惠金融扶持政策,参与普惠金融和服务小微企业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编制金融支持项目融资建设的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改善全省融资环境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类金融机构有序对接融资主体的融资安排;指导各类金融功能区建设;负责组织全省金融机构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协调组织金融招商活动,组织召开重要的国际性金融专题会议;跟踪、协调省内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中的金融服务工作。
(七)地方金融综合监管处。研究建立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管理机制,协调推进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改革发展;协调、组织地方金融机构战略投资人的引进工作;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省机构开展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研究拟订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统筹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工作,推进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系统建设。
(八)地方金融监管一处(金融稳定处)。牵头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承担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地方金融监管二处。研究拟订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和公司内部治理、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监督管理。牵头强化对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十)地方金融监管三处。研究拟订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和公司内部治理、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监督管理。
(十一)地方金融监管四处。研究拟订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等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的准入和公司内部治理、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监督管理。牵头强化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
(十二)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省金融系统人才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68。设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其中:正职13名(含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16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经费员额5名。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负 责 人:张兆义
咨询电话:0431-12345,80763563
办公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与蔚山路(南环城路)交汇处西北侧(人民大街9999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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