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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省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国有企业(不含文化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和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和执行等工作。
(六)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七)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八)完成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国资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法规处、规划发展处、财务监管处、产权管理处、企业改革处、综合改革处、考核分配处、综合监督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董事会工作处)、党建群工处(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党委群工部)、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研究室)、安全生产指导处、对外合作服务处(社会责任处)、人事处(老干部处)、信访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监督追责处)、机关党委
负责人姓名:吕鑫
咨询电话:0431-12345,8076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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