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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营口市自然资源局委托: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落实自然资源宏观调控的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自然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利用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规范自然资源秩序工作;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措施,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全区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三)优化配置自然资源;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议;实施全区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分等定级工作,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提供自然资源信息查询服务。
(五)负责全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协调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承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租赁、出让、转让等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八)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工作。
(九)负责自然资源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自然资源局、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