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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组织实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组织实施住房政策,负责推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县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五)指导全县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县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供暖、燃气、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卫生等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负责或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对与公用事业有关的工程施工进行监督。
(八)负责城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参与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工作。
(九)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及全县重点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十一)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二)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四)负责拟订城管执法的政策和制度措施,负责全县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
(十六)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十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
(十八)负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九)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二十)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
(二十一)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和交流。
(二十二)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
(二十三)承办县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带伤的有关保障任务。
(二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二十五)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二、领导成员
局 长:陈 强
副局长:李长柱 靳展 程建
咨询电话:(0416)2896117
办公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凌西街道金瑞尚品1号(原华信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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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