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区普法和法制建设规划、年度普法及法治创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行业开展普法及法治创建有关工作;承办全区普法及法治创建日常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监督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活动。
(四)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陪审员工作。
(五)管理、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计划统计、服装、警用车辆装备等工作。
(六)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拟订全区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区依法行政具体措施和工作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拟订区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发布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组织起草或起草重要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区直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和有关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九)承办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用解释工作;负责组织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编辑工作。
(十)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承办区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一)研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措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方面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区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审核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承办区直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协调区政府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
(十三)受理和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和控告。
(十四)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五)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受区政府委托,代理区政府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事务;负责区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工作;按有关规定,联系、协调仲裁机构。
(十六)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区直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负责全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区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综合交流和政府法制建设的统计工作。
(十七)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法律服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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