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指导全区慈善工作及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区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协调、交接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公墓建设和管理、生态安葬,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本辖区内婚姻登记相关工作。
(九)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全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十) 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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