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区普法和依法治区规划、年度普法及法治创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行业开展普法及法治创建有关工作;承办全区普法及法治创建日常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监督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活动。
(四)指导、监督全区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司法助理员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六)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指导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
(八)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协助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
(九)管理、指导全区司法行政本系统服装、警用车辆装备等工作。
(十)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十一)拟订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规划,提出依法行政具体措施和工作意见,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
(十二)对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以政府名义发布的法律问题和政策性文件和有关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工作。
(十三)负责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协调,规范指导,负责组织指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确认,负责组织指导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负责组织和承担重要行政行为的公开听证工作。
(十四)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督办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事项,督察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承担区政府的行政及民事诉讼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动行政调解工作。
(十五) 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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