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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市、区关于农业(种植、养殖)、水利、农机、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负责我区农业资源区划管理,研究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拟定主管产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和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主管产业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管理,负责区政府下达农业资金的计划、分配和管理。
(三)负责指导全区高效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的规划编制、方案设计、资料报告、施工管理、财务管理及验收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后续管理和开发利用并进行督促检查。
(四)研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全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负责土地承包合同、农民负担的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农产品产业化经营。
(五)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制定全区主管产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农业科技项目攻关和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归口管理全区中等农业教育、农民职业教育工作,组织农业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农业科技的宣传工作。
(六)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农业的方针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协调产业政策和各项技术措施的有效落实;负责农业法规的执行和监督;负责有关农业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业资源调查,指导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负责农业经济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八)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协调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承担全区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推进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负责全区防洪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十一)根据省交通厅和市交通局的总体部署及本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公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及年度投资指导性计划。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道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负责交通运输有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维修厂家、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等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十三)协调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十四)完成市交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负责全区移民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全区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十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按全市农村贫困人口扶持标准组织实施精准扶贫工作。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指导跨地区重点扶贫项目。
(十九)组织开展扶贫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二十)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区级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畜牧业、动物卫生发展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区畜牧业、动物卫生发展规划。
(二十二)指导全区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畜产品加工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饲料监督管理。
(二十三)负责全区动物疫病预防和兽医公共卫生工作;负责拟定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和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预报,组织、指导、协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培训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负责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动物源性饲料生产安全卫生检查工作。
(二十五)负责辖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二十六)负责辖区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兽医行风建设工作。
(二十七)负责辖区兽用生物制品安全、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
(二十八)负责辖区种畜禽卫生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九)负责管理、指导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区畜产品安全监察所及区钟屯动物卫生监督所(区钟屯畜产品安全监察所)工作。
(三十)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十一) 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三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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