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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研究拟订我区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全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负责全区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和监督管理。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贯彻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等政策,指导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十)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定和完善诊疗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结算;负责建立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档案等相关资料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情况,审核、批准其医疗费报销等。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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