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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四)负责城市房屋室装饰装修行业、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全区国有直管房产的管理、租赁和维修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安全鉴定,组织城市危险房屋普查,指导和监督危险房屋日常监控,排险加固和修缮治理,提出撤离险和征收改造建议负责对全区物业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指导实施住宅区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五)指导、监督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组织区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监督检查及全区重点镇建设。
(八)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一)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承办区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组织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专项课题的调研、提出完善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全区重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和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相关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人民防空和民事防护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十四)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指导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信建设规划。计划和网格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十五)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负责人防指挥所的管理、维护、使用,负责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工作,组织人防战备值班;负责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应用工作;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质和国有资产。
(十六)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计审查和消防设施竣工验收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本系统及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公路、水路行业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公路、水路、地方铁路、道路运输和城市公交等通行业发展规划。
(十九)负责全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承担全区交道哉备工作,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重点物质运输和紧念客货运输:参与拟订交通物流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十)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负责全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与护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区内重点交通工程建,负责交通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旋备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交通行业行政法和伍设工作。承担全区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交通行政抗法监督和交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二)负责高公路建设工作。负责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负责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沸及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十三)负责地方铁路工作,负责地方铁路项目的征地拆迁、建设、和组织协调。
(二十四)负责交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二十五)负责交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公路,水路道路运输、城市公交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二十六)指导交通行业科技工作。组织科技开发,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负贡交通运输有关涉外工作,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七)承担区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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