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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抚顺市新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新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
(一)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原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
(四)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
(六)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
第四条:略
第五条:本规定由中共新抚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抚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22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24-58067158, 预约电话:58583720,人社局:58583719 ,工商局:58583836, 民政局:5858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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