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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县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县与乡镇、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指导全县财政工作。
(二)编制县级年度财政公共预算草案,组织执行县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汇总全县财政决算;审核批复县直单位部门预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及县本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全县各项财政收支、政府性基金,提出平衡措施。
(三)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拟定全县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监督和管理各类税收减免和有关税款退库及提退事项。
(四)管理县级财政公共支出,制定全县统一的开支标准和财政支出政策;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管理和控购审批工作。
(五)研究制定县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
(六)组织制定全县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七)加强财政对基建投资项目的管理,审查投资资金的概、预、决(结)算;严格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支农资金、城市建设维护费等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
(八)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编制全县社会保障支出预算;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九)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专项资金,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财政工作,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承担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贯彻并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上级财政监督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各类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点案件。
(十二)根据政府授权管理全县国有资产,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登记;制定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办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十三)负责全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实施对乡镇财政、财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并实施县财源建设规划,并考核乡、镇规划目标完成情况,为县乡财源建设及经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负责清理回收财政周转金,县乡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政策调研、资金分配和监督宣传。监督和监管乡、镇财政收支管理,培训乡、镇财政人员,负责乡、镇财政所建设。
(十四)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业务、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负责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定全县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政府债务;加强金融机构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协调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咨询电话:024-57760100 会计科电话:024-57573106 税政法规科(财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024-57760052
办公地址:抚顺市顺城区规划街1-60号 邮 编: 113006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1:30,13:00-17:00
咨询电话:024-53078766
办公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日红街33号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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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综合办公室 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负责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负责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负责会议和事务协调、重要公务活动安排、督办、建议提案、信访、会务、后勤保障、资产管理;负责公文流转、文字综合、会议通知、保密、文书、新闻宣传、信息、网站建设、政务公开、舆情监控、民心网;机要管理、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