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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税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区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负责编制区年度预算草案,并组织实施;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情况;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三)负责区本级各项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的管理;管理财政票据。
(四)组织制定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管理财政国库、财政专户。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政策,负责制定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六)负责全区各项财政支出管理,研究制定有关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财政支出管理办法。
(七)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审核、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审批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方案。
(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九)负责全区会计工作。监督管理会计行为,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晋升的初审工作;协助完成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十)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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