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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承担责任, 并负有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依权限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
(二)制定本县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参与起草本县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向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县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属国有企业、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组织审计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按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对县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和省、市和县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对县级及县直部门、乡(镇)、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内设机构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十二)加强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初步审核、大数据审计平台建设以及机关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办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对审计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有关工作。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联系民主监督员和审计执法监督员。
(二)法规审理科。负责起草本县审计规范性文件;拟订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审计项目的审理和跟踪检查工作;对局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审计普法宣传教育;负责局机关法制工作;监督检查局机关业务科室的审计业务质量,依法纠正或责成业务科室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负责联系内审协会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受理并组织审计听证;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工作。
(三)经济责任审计科。负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县直党政工作部门、县直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群众团体等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负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及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审计;负责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县纪委监委及上级机关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审计工作;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大案要案。
(四)财政审计科。负责组织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负责起草县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对国库和税务部门的审计;负责对上级政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负责审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决算;负责审计县政府管理的、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具有投融资职能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负责审计县政府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负责审计与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管理有关的县直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负责审计县直行政政法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负责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及县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负责审计县政府与经贸有关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负责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审计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收支,依法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负责审计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负责审计县政府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教科文卫、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垦、扶贫、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负责审计县直教科文卫、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垦、扶贫、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负责审计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 (预)算执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负责对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内部审计指导科。负责对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对全县内审人员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理论研讨等活动;完成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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