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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行使镇容镇貌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负责行使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拆除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负责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即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政处罚;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六)负责行使工商行政机关对无照商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行使建筑市场和施工管理方面(含房地产开发建设、建筑材料应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行使公用事业管理(包括自来水、供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十一)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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