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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审计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区审计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对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2.对区属行政机关、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对区属国有企业及区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三)接受委托,对区管领导干部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四)向区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宏观调控措施和加强管理的建议。
(五)组织实施全区的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向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组织实施对全区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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