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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网上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024-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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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环保大厦   邮政编码:110000

办公时间:9: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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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职能信息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及省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市相关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监督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分解落实国家、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核与辐射的法规和规章,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相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一)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协调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在我市的有关工作,协助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及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承办涉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按照法定职责推进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参与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三)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实行市和区、县(市)垂直管理体制,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等工作。
(十八)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九)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相关情况,协商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派出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绩效考核办公室)

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督察督办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年度重点工作的绩效评估工作。根据全市绩效考核总体工作安排,落实对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评工作。督促、检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对各区、县(市)及市直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察、考评,下达重大环境问题的整改督办通知。

(三)综合处(改革办公室)

归口管理全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政策的拟订,参与拟订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开发政策,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政策研究报告和全局重要会议文件材料,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

(四)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负责法制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指导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依法行政培训工作,组织内部重大决策及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生态环境案件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守法情况确认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工作。负责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与发布工作。

(五)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建设项目涉及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协调、指导、服务、监督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开发建设活动环境管理规章,负责市本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负责重大项目的环评推进协调工作,指导各分局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工作。负责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征求民航管理部门的意见。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六)科技与财务处(国际合作处)

组织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及其他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部门预算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协助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外事工作,承办涉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负责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省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拟订促进全市环保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处

拟订和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拟订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体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全市水环境形势综合分析、水体污染源调查和水环境质量评价,组织拟订全市水环境监督管理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对全市污水处理厂排污情况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

(八)水源监管处

监督管理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工作,负责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编制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监督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许可相关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

(十)大气环境处

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大气、 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拟订和监督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 划。拟订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城市 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等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全市大 气环境形式综合分析研究、大气污染源调查和空气质量评价,承 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大气面源 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处

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法规及规章,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市应 对气候变化工作制度及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 施,开展全市碳达峰、碳中和技术路线研究、温室气体减排评价 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与管理。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和监督实施地下水生态环境规划,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组织指导污染地块污染防治。

(十三)农业环境保护处

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全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监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生态农业建设、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拟订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建设。

(十四)工业环境保护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固体废物、化学品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制度、规划,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管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组织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十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服务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状况,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建设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六)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噪声、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有关核与辐射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放射源丢失事故追查,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处理,协调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民用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管。

(十七)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安全生产处)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贯彻实施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推进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调度与通报。组织全市一般级别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组织较大级别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及监督检查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分管范围内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八)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党群工作。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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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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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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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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