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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 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 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重 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 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 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 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 提出中央和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 并组织指导实施,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 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省水 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水资 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 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组 织编制全省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标准。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 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 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 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省内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 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具有控 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 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 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 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和省重 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 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 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 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 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水利工 程移民看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 施,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 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 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 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 质量监督工作,拟订辽宁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 监督实施。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 制全省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 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省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 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 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 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全省河长 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 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省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 的事项,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省水利厅应切实加强水资源综合利 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 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 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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