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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瑞安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温州市委和瑞安市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温州市和瑞安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住房保障、房地产业、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建筑节能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方面的建筑方案(含总平面图)审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工作。负责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推进城市化工作。
(四)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等工作。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六)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制定、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负责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房屋白蚁防治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相关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和监督农村住房和危旧房改造的建设和质量安全。
(八)组织执行建筑市场制度和信用标准。组织推进建筑工业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负责工程监理及合同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负责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工程创建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工地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
(十)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工程设计和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十一)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物业服务业等行业管理。负责企业资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市政基础设施方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竣工投用后的运维管理。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住建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相关行政审批以及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2.关于建设工程审批方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住建局负责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相关职责分工待下一步国家、部委明确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再予以相应调整。
3.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方面。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规划,并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名城建设中心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申报的具体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住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督查、保密、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公文核稿、政务信息、宣传、网络信息化、安全保卫和有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制度建设。组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和领导重要批示件。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收取的管理工作。负责归口行业统计。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和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考察、评优评先、人事档案、出国(境)报批、报备及证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推荐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统战综治、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指导住建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宣传。负责全市经营性开发、立项住宅项目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法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负责规划违法案件处理后的手续补办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指导、审核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撤销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案件听证有关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负责制定局机关行政审批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统一受理和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负责综合协调落实有关行政审批工作。参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协助抓好落实。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负责“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五)建筑业科。负责建设行业管理,承担行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工作。拟订建筑业发展产业和技术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建设行业各项强制性标准、地方性标准和行业规范。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指导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评定和推荐工作。负责建筑科技发展、绿色节能、新墙材改革、工程造价、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工作,负责白蚁防治工作。
(六)城乡建设科。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承担乡村建筑风貌引导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设计。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指导和监督农村住房和危旧房改造的建设和质量安全。负责城市住宅及经营性场所装修、危险房屋鉴定、城乡建设档案管理。
(七)房地产市场管理科。贯彻落实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组织实施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监督、规范房地产市场,做好监测、统计、分析,并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房产档案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现售备案工作,参与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负责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八)住房保障科。拟订并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落实市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承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工作。负责落实历史遗留私房政策。指导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国有直管公房的产业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指导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
(九)物业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签订物业用房协议书及物业管理用房的承接验收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全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指导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物业保修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
(十)征收改造科。拟订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编制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年度计划。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审核批复及具体方案审查。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调查登记和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
(十一)舆情民情科。负责接待受理、交办、督办、报结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和投诉工作。负责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听证组织,组织开展约访、下访工作。负责办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信访事项的排查、分析、统计等工作,做好舆情研判,提出舆情预警信息。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住建局行政编制3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21名,其中正职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9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第六条 市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瑞安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瑞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6日起施行。
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95号。
邮编:3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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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机构负责人:王子杰公开电话:0577-65800316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下午14:30-18:00)机构职能: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督查、保密、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公文核稿、政务信息、宣传、网络信息化、安全保卫和有关行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