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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地址 |
公示网址:http://nnwm.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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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 |
查询地址 |
查询电话:城厢所0771-6404319、双桥所0771-6020200、锣圩所0771-6313331、府城所0771-6331172、陆斡所0771-6081126、政务中心市场局窗口0771-6225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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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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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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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城厢所0771-6404319、双桥所0771-6020200、锣圩所0771-6313331、府城所0771-6331172、陆斡所0771-6081126、政务中心市场局窗口0771-6225876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电话:0771-6023652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厢所、双桥所、锣圩所、府城所、陆斡所登记窗口负责武鸣区辖区的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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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4月 16日国务院令第 596号,2014 年 2 月 19 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 年 9 月 3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6 号公布)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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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及标准:一、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1.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武鸣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监督管理局B16、B17、B18、B19、B20、B21号窗口 |
0771-6225876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标营路352号武鸣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监督管理局B16、B17、B18、B19、B20、B21号窗口 |
武鸣区内乘坐107路公交车到南宁市武鸣区政务服务中心下车即可到达 |
城厢市场监督管理所1号窗口 |
0771-6404319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武鸣区香山大道174号(教师新村对面)工商小区办公楼1楼1号窗口 |
在武鸣城区搭乘3路公交车至教师新村站下车步行到达城厢所 |
双桥市场监督管理所1号窗口 |
0771-6020200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武鸣区双桥镇猪花市场内双桥市场监督管理所1楼1号窗口 |
在武鸣城区搭乘2、4路公交车至双桥一中站下车向南步行200米到达 |
锣圩市场监督管理所1号窗口 |
0771-6313331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武鸣区锣圩镇解放街73号1楼1号窗口 |
在武鸣城区搭乘10路公交车至锣圩客运站下车,向西步行300米到达 |
府城市场监督管理所1号窗口 |
0771-6331172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晶除外) |
武鸣区府城镇公馆街73号府城市场监督管理所1楼1号窗口 |
在武鸣城区搭乘1、2、4、5、6、7、701路公交车至客运中心,搭乘班车至府城镇,向东步行300米到达 |
陆斡市场监督管理所1号窗口 |
0771-6081126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武鸣区陆斡镇二街68号陆斡市场监督管理所1楼1号窗口 |
在武鸣城区搭乘1、2、4、5、6、7、701路公交车至客运中心,搭乘班车至陆斡镇,向西步行50米到达 |
扩展信息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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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依据文号 |
暂无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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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依据文号 |
暂无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依据文号 |
暂无 |
|
条款号 |
第十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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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依据文号 |
暂无 |
|
条款号 |
第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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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依据文号 |
暂无 |
|
条款号 |
第三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关系情形: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委托代理人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无 |
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非必要 |
无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非必要 |
无 |
经营者的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受理条件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
问题: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分店吗?
解答:答:不能开分店。
常见错误示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