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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101号)、《关于同意单独设置温州市洞头区科学技术局的批复》(温市编〔2021〕43号)、《关于调整区科技局等机构编制设置的通知》(洞编〔2021〕1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洞头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创新发展战略,拟订全区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区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全区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协调管理和监督实施各类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
(四)拟订全区科技创新环境营造、条件建设和研发支持等方面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统筹编制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牵头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培育工作,
推进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七)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设,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指导全区科技保密工作。
(八)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推进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承担科技改革绩效评估工作。
(九)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大平台建设。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牵头推进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服务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管理全区科技外事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
(十二)负责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审核推荐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改革强区、创新强区、开放强区、人才强区工作导向,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进一步改进项目评审管理机制,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绩效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
2.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
3.进一步改进科研机构评估机制,重在加强科研机构的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
4.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四条 区科技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科技宣传、电子政务、督查督办、信访、法制、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接待、财务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督办工作;负责科技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协调、督查;负责科技项目经费使用跟踪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科技系统队伍建设;协助做好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改革工作;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承担“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
(二)高新技术发展科(挂科技合作科牌子)。拟订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协调实施;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高新技术创新工作;指导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培育建设工作,推进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建设;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推进科技创新大平台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基地、科研条件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和监督实施;承担科技金融相关工作;拟订科技合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推动建设科技合作载体;联系服务本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工作,指导大院名校等创新载体引进;承担科技对口支援相关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协调管理全区科技外事工作;负责拟订引进国外智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归口管理全区因公出国(境)培训;承担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实施和人才评价工作;承担院士联络相关工作。
(三)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挂科研管理科牌子)。拟订科技资源合理配置政策措施,牵头管理年度区级科技计划,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承担科技统计、创新调查和创新监测分析工作;负责全社会研发投入相关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发展;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负责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审核推荐;承担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定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组织重大科技决策咨询;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科技评估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承担科技改革绩效评估工作;指导推进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区级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科技发展;指导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承担科技特派员工作;承担“双减”工作。
第五条 区科技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3名。
第六条 区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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