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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气、供热等城市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目前局机关有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法制处、执法指导处、执法督导处、执法指挥处、规划改革处(科技装备处)、行政审批处、市政公用管理处(应急监管处)、园林绿化管理处、市容环境管理处等处室,并按规定设置直属机关党委、团委。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燃气热力,下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起草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经省政府批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划转与调整根据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部署要求实施。
(三)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的执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定并监督实施执法责任制度。组织开展案卷指导审查和评议工作。承办相关投诉举报和复议应诉工作。
(四)负责组织全市性重大或专项综合执法活动。负责查处市区范围内重大、疑难、跨区域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组织或参与相关的联合执法活动。
(五)统筹推进全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案件办理、队伍(含辅助人员)建设、基层机构及其装备建设等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六)组织制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执法协作配合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划分并监督实施。承担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间和领域内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调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机制、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执法预警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体系。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综合(专项)行动方案。依法组织或参与编制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燃气热力等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八)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综合考评,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改革措施。负责城市市政养护、园林绿化养护、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燃气热力的行业管理。拟订行业管理制度规范、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
(九)推进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管理。负责市级智慧城管平台建设。指导监督考核区县(市)和协同网络单位开展智慧城管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与城市管理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
(十)监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和设施养管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审批,承担市管设施的日常管理和保修期后维护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参与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移交界定、过程跟踪、运行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运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行业领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市本级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年度管理资金、维护维修资金及专项整治资金等经费计划、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
(十四)负责行业市场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行业领域的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指导协调养护作业招投标工作。联系有关协会。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深化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大综合行政执法政策、装备等要素的保障力度。完善与业务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协同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含辅助人员)建设。指导协调基层一支队伍执法。推进“非接触性”执法工作模式,全面提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水平。按照一级执法主体的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属地为主的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大对案件办理工作的审(抽)查指导力度,必要时进行直接查处。
2.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按照“城市管理应像绣花一样精细”的要求,进一步打造“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工作机制,构建市级决策、区县(市)实施的统筹机制,把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手段和要求贯彻落实到综合执法与城市管理领域各项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水平。深入推进系统内“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审批审查、批后监管、技术鉴定等具体的管理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承担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认定、鉴定及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移送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 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