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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杭州市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浙江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州市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杭州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机构级别与建德市政府工作部门相同。
建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挂牌,实行“局队合一”体制。
第三条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生态环境有关制度。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信访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八)组织实施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执法。
(九)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完成建德市委、市政府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行政编制10名、参公事业编制32名。设局长(队长)1名、副局长2名、专职副队长(副科长级)1名;设内设机构12个(其中分局机关内设机构6个、执法队内设机构6个),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5名(其中分局机关正职6名,执法队正职6名、副职3名)。
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研究确定,按规定程序报中共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锁定的执法人员编制,全部用于保障一线执法工作需要。不同性质执法人员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按要求予以规范。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实行以市生态环境局为主的双重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征求建德市委意见后,由市生态环境局任免。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日常工作委托建德市管理。
第六条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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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综合执法科1.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与大练兵工作。组织全市性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2.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沟通协调跨区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