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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规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以及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规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标准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规定,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规定。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加强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规定,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行“博士后”制度和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的有关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规定,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规定,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 拟订市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定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规定,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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