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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 见》和《昌都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都市自然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 级。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 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自然资源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 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 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 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拟订地方自然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监 督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 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统一 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 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 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 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 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 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政策、标准、规范;建立 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 然资源和不动产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 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 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 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 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 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 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 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 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 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 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市自然资源管理 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实施国家、 自治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 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 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 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严 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政策,组 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 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 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等工作;牵头建立地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 落实地方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 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 国家、自治区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耕地数 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 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监督占用耕 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贯彻执行自 治区地质勘查规划;协助开展各级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 矿产勘查专项;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地质资料汇交、 保管和利用;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 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 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 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排查、巡查、回查;指导开展地质 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 害工程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非金属矿产 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 源审批管理;负责矿业权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和实施绿色矿山建设;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 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 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 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 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 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落实国家、自治区测绘成果与地理 信息、保密制度;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 务。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开展对外交流合 作;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 规划和计划;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市重 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 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权限 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 等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执法检查;指导自然资源行政 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 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党中央关于统 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 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 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 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 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 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 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 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 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 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 效。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 责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市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公园设立、 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权等工作,负责国家公园(含地质公 园、矿山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
2.与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 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排查、巡查、回查,指导开展 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 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特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 作。
3.与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提供地下水监测数据,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 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 染工作。
4.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草原资源调查、草场承包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 记发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耕地 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仲裁和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及纠纷仲裁管理工作。
5.与市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水资 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市水利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 发利用,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 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 8 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政工人事科、财务与权益科)。负责局 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办 文办会、档案管理、信息上传下达、安全、保密、内部安全 保卫、信息督查、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 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 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等工 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拟订地方自然资 - 8 - 源规费管理规定和有关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资产管 理制度、规定、办法;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 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 部审计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拟订自然资源方面 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 核和清理;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领域信访及矛盾纠纷排查 调处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文稿政策 法规性审查;查处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调自治区自然 资源厅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自治 区关于自然资源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并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执法检查;配合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指导 监督县(区)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的依法处置工作; 组织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 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 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建 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 资料;根据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 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 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 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 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 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土地 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 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 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 核、报批工作;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 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土 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 资源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 依法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 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 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 估;根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评价考核,指导 并监督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 资产管理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执行全民 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 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实 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 地储备政策;承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改制 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相 关政策,承担建立地方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 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 制全市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自然资源领域 综合改革及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有关工作;承担报自治区人民 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编制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编制和组 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的评审,监督 绿色矿山建设;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 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 范;研究拟订全市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措施并 监督实施;按照权限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六)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 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 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 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 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做好矿山地 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监管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 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指导监督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 作。
(七)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协助管理地质 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规划的实施,协调服务自治区级地质勘 查项目和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组织实施砂石土类非金属 矿的地质勘查工作;监管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砂 石土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 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落实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战略储 备工作;拟订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意见,实施砂石土类矿山储 量动态管理,建立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协 助拟订和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加强矿业权监督管理和统计 分析;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开展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执 行国家、自治区对特定矿种的管理工作。
(八)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科。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 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项目;管理和维护测绘基准、测绘系统; 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测绘活动质量及行业信用,监 督实施国家、自治区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保密政策;负责 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 务管理;贯彻落实地方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按权限管理测绘 资质资格;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管 理监督来昌测绘机构;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 理,监管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 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人员编制 21 名。部门领导职数 5 名,科级领导职数 15 名。
第六条 昌都市自然资源局昌都经济开发区分局为市 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主要负责昌都经济开发区 内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管理自然资源,承担自然资源统一 确权登记,开展土地征储、供应及监管工作。核定行政编制 2 名,局领导职数 1 名。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 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 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 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