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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昌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单位。2019年机构改革后,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正科级机构9个,正科级事业单位9个,核定编制84个。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发展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市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全市就业工作,贯彻执行自治区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政策,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贯彻落实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跨市安置政策。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监督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指导监督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落实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等人事综合管理政策,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贯彻落实自治区表彰奖励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昌都市表彰奖励办法,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市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全市表彰奖励活动的申报备案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以及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企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牧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马草坝东路 119 号邮编:854000 电话:0895-4821908 0895-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