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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本市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镇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参与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组织申报中央、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配合省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对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定期集中督察和日常监察。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协助开展国家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二)规划综合科(三)法规与标准科(四)水生态环境科(五)海洋生态环境科(六)大气环境科(七)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八)核辐射管理和环境监测科(九)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十)执法监督科(十一)机关党委办公室。
下属单位:市生态环境技术与数据中心、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派出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红海湾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华侨分局
职务: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籍贯:数据未录入
电话:数据未录入
咨询电话:0660-3828030、0660-3828201
办公地址: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与莲塘街交叉路口东侧(马思聪艺术文化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660-3828028
办公地址: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市民服务广场七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20-87532305(非辐射类环评审批)、020-87532136(固废类事项)、020-87531393(辐射类事项)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1楼政务服务窗口全部窗口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8:45-12:00 下午14:00-17:00;星期五:上午8:45-12:00;星期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咨询电话:(0660)12345,0660-3399556
办公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东兴社区汕尾大道429号 , 邮政编码:51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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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汕尾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项目窗口地址:汕尾市城区S241汕尾城乡金融中心大厦北侧约40米汕尾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项目窗口(123-126号)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期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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