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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生态环境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生态环境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参与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组织申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生态环境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v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工作;拟订生态环境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防生化、防核和辐 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并组织实 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和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生态环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本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对外合作项目。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四)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
(十五)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
(十六)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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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管理中心:1.负责对园区和园区范围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2.监督实施产业园区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3.组织编制和实施园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环境保护目标;4.组织、指导园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5.协助对入园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6.协助调查处理园区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园区环境污染纠纷。( 联系电话:0753-2260081)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机关的文秘、保密、档案、保卫、督查、督办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环境政务信息和电子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作。组织政务信息专报、政务督查、公务接待、机关后勤、车辆保障、机关值班等工作。( 联系电话:0753-2260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