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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主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林业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乡镇(街道)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拟定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落实上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等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负责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提出规划意见。承担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县城市规划联合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监督林草地保护修复、造林绿化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县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森林火灾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全县规划矿区、重要价值矿区管理。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
(十二)负责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全县林木凭证采伐。负责全县林地管理。监督管理退耕还林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指导农村草原(地)、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
(十三)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县级保护地的设立、规划、建设。负责市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和申报。负责世界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五)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规划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规范与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和测绘管理办法。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负责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及测绘领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对乡镇(街道)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及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十七)根据有关规定,代管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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