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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 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 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 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市区有关重要工 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 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规范 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 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草案。对直接审 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 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 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 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 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 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直 有关部门和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 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包 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市区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 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决算草案, 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 支;各镇、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的财务收支;区投资和以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 情况和决算,区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 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 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 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区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 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 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 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 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 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 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 问题。依法承担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 讼或区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 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 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 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 全面推行“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 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 明晰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 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 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 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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