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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市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委、县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包括:
1.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市、县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决算草案,县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镇(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7.县政府部门、镇(街道)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负责县属企业主要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开展“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楼堂馆所建设及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等方面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咨询电话:0531—8487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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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审计局各部门职责及联系电话是多少?负责机关文电、档案、督察督办、应急管理、会务、机要、保密、安全、财务和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