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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和烟台市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镇容貌、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燃气、供热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三)依据城乡规划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四)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管理、房产交易、物业管理、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村镇建设、建筑节能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五)依据人防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不修建人防工程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破坏人防工程等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六)依据农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农药、肥料、植物检疫、农业环境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七)依据农业机械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业机械登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八)依据畜牧兽医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兽药生产、畜牧养殖、生猪定点屠宰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九)依据水利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利工程、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地下水开采、节水、调水、水库、河道、灌区、城市供水排水和农村公共供水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十)依据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广播电影电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营业性演出、募捐义演、美术品、艺术品、音像制品、著作权保护、新闻出版、印刷发行、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方面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对违反旅游经营单位(旅行社)及导游、领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年度城市维护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参与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有关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对占、挖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燃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城市的创建相关工作。制定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组织指导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认定。
(十六)组织指导市区环境艺术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规划布局和技术标准,对市区户外广告、城市环境艺术作品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公共广场环境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场及转运站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监督。
(十八)研究提出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十九)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处理相关安全事故。
(二十)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攻关和技术推广,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综合管理和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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