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财政局职能信息
(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地方金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并监督执行,拟订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区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与镇(街道、园区)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区财政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区级预决算公开。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镇(街道、园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负责全区税收政策管理。提出地方性税收政策建议。完善全区税收保障机制。根据区级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
(六)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区级财政专户及资金。管理财政票据。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七)负责组织制定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按照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区级总预算会计核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负责制定全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九)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设备、土地等有形、无形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营监管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收取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根据区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区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二)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区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区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区政府投融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汇总编制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
(十五)负责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六)负责拟订全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管理政府外债,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工作。开展财税领域涉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全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区级政府引导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八)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十)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按照权限管理区直部门(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
(二十一)负责拟订优化区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规划,提出区属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以及企业重组整合的方案,推动国有资本有序进退。
(二十二)负责区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按照权限承担组建、改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承担区深化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三)制定、修改、审核所监管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报告, 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二十四)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免、委派相关企业领导人员。指导有关企业党建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五)参与制定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监督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确定负责人薪酬和奖惩。推进所监管企业实施经营管理者中长期激励。
(二十六)监测区属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进场交易。
(二十七)负责完善所监管企业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出资人审计,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有关事项实施稽查。按照权限对违规决策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二十八)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和省、市有关要求,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协调、配合上级驻福金融监管机构对全区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负责推进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
(二十九)落实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研究拟订全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三十)负责联系协调驻福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协调、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
(三十一)拟订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和挂牌,对拟上市企业及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有关事项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指导非区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参与区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参与拟订私募投资管理机构业务监管规则并组织实施。参与区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工作。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
(三十二)负责全区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
(三十三)按照中央确定的规则和省、市部署安排,承接全区投资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社会众筹机构、具有金融属性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督管理。
(三十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健全全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推动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三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
(三十六)承担区维护金融稳定(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烟台市福山区财政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