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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拟定我区城市管理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全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具体实施。
(二)依据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排水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及监督检查权,对违反供热、供水、燃气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并配合市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依据农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业机械、农村土地承包、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化肥、农药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四)依据畜牧兽医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畜禽养殖、生猪屠宰、动物防疫、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动物检疫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五)依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六)依据水利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地下水开采、防汛抗旱、河道、水库、水资源、农村供水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七)依据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营业性及公益性演出、美术品、艺术品、音像制品、著作权保护、新闻出版、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强制权及部分监督检查权。
(八)依据商务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商业交易秩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酒类流通、家庭服务、再生资源、旧电器电子产品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九)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订管辖范围内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管辖范围内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年度城市维护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十)负责有关市政设施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卫生等专营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
(十一)负责管辖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对管辖范围内占、挖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供排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属地行业管理;负责协助市城管局做好我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协助市城管局承担我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城区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工作;推动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的创建及城市非常规水利用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组织、监督管辖范围内道路防滑和积雪清扫清运工作。
(十三)组织对街道(园区)的城市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实施考核。
(十四)组织指导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重点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认定;负责辖区内路段、公园、广场、绿地等园林绿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辖区内街巷绿化、居民小区绿化、单位门前绿化和庭院绿化等绿化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五)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我区建筑垃圾处理厂及生活垃圾转运站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管辖范围内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和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管辖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雕塑审批。
(十七)组织指导全区环境艺术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城市环境艺术作品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广场环境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管辖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相关行业处理安全事故。
(十九)研究提出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拟订管辖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科技发展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代表区政府综合管理和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园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应急指挥、情报研判及重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十一)负责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区性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队容风纪及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业务考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二)履行省、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党委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建立高位协调、运行顺畅、统一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统筹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突出问题,对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中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区政府投资的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含重点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成后移交市城市管理局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按事权分工确定管理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负责其他公用事业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2.关于对擅自占用城市主次干道的各类摊贩(包括食品)的违法占道行为进行查处问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主次干道的各类摊贩(包括食品)的违法占道行为进行查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无固定场所、未进入市场流通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行为的监督执法工作。
3.关于节约用水。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街道(园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4.关于城市生活噪声、建筑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饮食业油烟等监管。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大气、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全区大气、噪声环境保护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道路挖掘、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污染的监督执法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牵头建立完善城市噪声、大气环境治理沟通协商机制,共同推进污染防治工作。
咨询电话:0535-671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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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莱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部门对外联系电话是多少?1、科室名称:局办公室(挂党建办牌子)办公电话:0535-6920796科室负责人:王琳科室职能: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档案、信息、政务公开、会务、督办、机要、保密、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计划生育、民兵预备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