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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孝昌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孝昌县委、孝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配套规定和办法、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建设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
(三)建立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年度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就业、失业和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县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监督管理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编制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相关工作。参与拟订县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和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急预案,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管理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承担政府人才工作,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制度,拟订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落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六)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相关政策。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相关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工作人员考核奖惩、股级干部任免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县级奖励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全县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拟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协调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动落实劳动合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查处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组织开展劳动监察执法。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三)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服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安全、机要保密、党群、档案、政务公开、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审批、备案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基金和规划财务股。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做好县级社保基金、就业专项资金计划审核、申报和资金支付工作。拟订社保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受理投诉举报。做好社保资金的分析预报预警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承担所属单位财务监督和资产管理。
(三)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农民工工作股)。拟订就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组织实施。落实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和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组织实施劳动者公平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股。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承办县级政府序列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国有企业人员的调配工作。协调推进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的服务项目。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县级奖励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五)人才管理与职称股。承担政府人才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和博士后站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选拔、推荐和服务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落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做好全县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推进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做好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工作人员考核奖惩、股级干部任免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社会保障股。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的规划、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做好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相关工作。承担县级参保人员领取(含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资格确认工作,并做好相关待遇的发放工作。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办理办法和给付待遇项目。按权限组织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县级工伤认定、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贯彻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标准。
(八)工资福利股(劳动关系股、调解仲裁管理股)。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制度。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相关政策。落实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相关工作。拟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制度和规定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行政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孝昌县委、孝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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