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并督促实施。
(二)推进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集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按分工承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
(三)推进制造强区建设。贯彻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制造强区建设,培育有持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
(四)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协调。制订并实施近期工业、信息化运行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开展企业信息采集、行业统计分析和产业发展报告等工作,进行监测预警、预期引导,协调解决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投资和技术改造相关工作。牵头推进全区工业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按规定权限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并实施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规划,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等工作。
(六)负责全区自主可控的先进制造业体系建设。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推进产业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和技术成果转化,协同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品牌、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等工作。
(七)推动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有关重大专项,培育新兴产业。
(八)推进全区有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实施服务型制造、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政策,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推动工业设计、现代物流、会展业等发展,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工业文化建设和工业、信息产品市场建设等工作。
(九)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推动行业发展、加强行业管理的政策建议,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重大问题。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全区盐业行业管理。协助指导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统筹推进全区信息化发展。拟订全区信息化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政府部门信息化项目的审核,指导重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协调信息服务业领域涉及公共社会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负责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指导推进“互联网+先进制造业”、人工智能与制造业融合创新应用、智能制造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信息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培育推广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产业。指导推进工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综合协调工业节能工作。实施工业节能规划和工业、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开展节能监测管理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推进绿色制造工程。
(十三)培育发展全区大企业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拟订并实施培育发展大企业、龙头骨干企业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管理创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和产业人才开发,组织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教育培训。
(十四)负责全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服务。实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民营经济创新创业工作。
(十五)实施军民融合产业、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和民爆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民爆器材生产和流通行业管理、船舶装备行业管理。
(十六)承担组织制定全区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的责任;承担统筹协调全区各类技术研究、技术攻关的责任。
(十七)承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点项目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的责任。
(十八)承担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承担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区的责任;承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认定工作的责任;承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的责任。
(十九)承担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的责任;承担归口管理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工作的责任。
(二十)承担编制和实施区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计划的责任;承担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创新基地建设规划的责任;承担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的责任;承担推进全区科技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的责任。
(二十一)承担本部门预算中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的责任。
(二十二)承担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点科技成果应用示范的责任;承担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责任。
(二十三)承担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的责任;承担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责任。
(二十四)承担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责任;承担区政府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工作的责任;承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和重大技术引进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的责任;承担归口管理全区科技外事工作的责任。
(二十五)承担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的责任;承担指导全区科技培训工作的责任。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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