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关于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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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关于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的监管,提供通关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广东省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的《关于澳门机动车辆入出横琴的协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广东省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订的《关于澳门机动车辆入出横琴的协定》所规定,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入出横琴并仅限在横琴行驶的、在横琴工作、生活的澳门居民和在横琴投资的澳门商户(含在澳门的境外商户)所拥有的澳门非营运小客车。

        第三条 海关根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对车辆所有人、车辆及驾驶员实施备案登记管理。海关备案登记手续办结后,澳门机动车方可实际进出横琴。

        第四条 车辆所有人应遵守海关相关监管规定,负责办理海关备案登记、缴纳税费以及提交相关许可证件等海关手续。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车辆所有人应在车辆入出横琴前,凭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车辆所有人、车辆及其驾驶员的备案登记手续,并负责办理备案登记的变更、延期、注销等手续。

        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可以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通过地方政府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单一窗口”的形式受理、办理。

        第六条 海关办理车辆备案时,需验核粤澳两地政府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含车辆有关参数、图片等车辆检验信息,是否具有改装的暗格、夹层空间等)。

        第七条 海关对车辆所有人、车辆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有效期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一致。

        第八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如需变更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本身(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等),应在变更前将车辆复出澳门。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上述变更后,车辆所有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的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换领新的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应在申请换领新的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前,将车辆复出澳门。换领新的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后,应在海关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条 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海关免予收取担保,但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交金额为车辆应纳税款相当的担保:

        (一)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利用车辆从事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车辆超出批准的行驶范围、擅自驶离横琴的;

        (三)车辆未按规定复出境、或超出临时入境机动车辆牌证有效期,或海关备案有效期仍超期滞留境内的;

        (四)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存在其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担保的方式包括:

        (一)境内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二)海关依法认可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三)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车辆所有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但不提交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海关规定的,其澳门机动车不得进入横琴行驶。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二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应当在海关备案登记有效期内,由在海关备案登记的驾驶员驾驶,经由横琴口岸进出境,行驶范围仅限于横琴。

        第十三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进出境时,驾驶员应按海关要求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检查。海关检查车辆及乘载情况时,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海关要求为有关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开启车门,负责搬移、开拆、重装车上的行李物品。

        第十四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进出境时,车辆备用物料以保障车辆本次进出境行驶必需为限;驾驶员及车载乘客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物品,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有关管理规定实施监管。

        驾驶员及车载乘客不得为其他人员托带物品进境或出境,不得载运进出口货物。

        第十五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入境后,未经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境内转让、抵押、质押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六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进境后,应当自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复出澳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在车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有效期内适当予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车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有效期。延长期届满前,车辆应复出澳门。

        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应当按照原状复出境。

        第十七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入境后,发生灭失或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可凭事发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办理注销车辆备案等手续。

        对于法院判决没收,拍卖款项上缴国库的,海关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注销车辆备案等手续。

        对于在境内因被盗、丢失等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灭失的,海关验核案发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实车辆丢失事实的文件,在征得商务部同意后可予免验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征收相关进口税费并办结海关手续后,不再签发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

        除以上所列情形外,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的,海关验核有关情况后,车辆应复运出境;因受损不能正常行驶的,须拖吊返回澳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及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拱北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綜合管理系統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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