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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 调或协助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 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监督实施各类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 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 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制。
(四)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生态环境部管理的中央专项资金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 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生态环境 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 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大气、水、 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 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 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 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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