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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及科技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牵头拟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行业规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加快转型升级的政策建议,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负责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相关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县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负责提出全县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对口部门和本县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工作。
(六)编制县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推动全县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改造促进规划,组织实施企业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积极创建绿色企业,参与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管控。
(八)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依托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九)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规划,落实国家有关技术进步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的实施,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用结合;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一)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参与物联网等基础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
(十二)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国际、国内交流合作事务;指导开展相关产业交流合作工作,督促交流合作签约项目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制造业对外合作年度行动计划,编制发布我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提出政策建议。
(十三)统筹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十四)建立统一的县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促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
(十五)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十六)牵头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七)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协调指导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建设和发展,推动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承担科技扶贫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进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二十)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全县科技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科技人才计划。拟订科技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二十二)负责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承接谋划鲁山军民融合产业建设,引进实施重大军民融合项目,推动军地一体经济发展。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十三)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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