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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城市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嵩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编制全县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中央、省、市、县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
(四)负责城市管理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管理行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排洪、除雪工作;负责做好重大活动相关城市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五)负责城市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检查城市管理行业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参与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及指导工作;研究制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的日常监管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区户外广告、霓虹灯、门头牌匾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机动车停车行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照明和景观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工作。
(十)负责县城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市绿线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县城区公园、游园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地的资源调查、评估、规划论证;负责县城区的绿化彩化工作。
(十二)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四)负责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根据授权统一办理本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人事财务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部门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年度决算工作;负责拟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做好各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结算工作;负责机关各类财务票据的申领、核销工作;负责局系统财务收支、政府采购业务的指导、审核、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行业统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三)督查考核股。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系统内绩效综合考评;负责统筹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的监管;综合协调县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之间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关系;负责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网络舆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110联动事项办理;负责参加新闻媒体栏目的组织协调;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四)市容秩序管理股(政策法规股)。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的日常监管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区户外广告、霓虹灯、门头牌匾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容秩序相关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餐饮油烟治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机动车停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培训、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五)环境卫生管理股(嵩县建筑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环卫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环卫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参与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与移交等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环卫设施管理工作;负责监管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及应急除冰雪工作。
(六)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股。负责拟定城市燃气、供热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绿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运营和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照明和景观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道路照明设施、景观亮化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管理;负责市政建设工程及相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县城区公园、游园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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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夏季8:30-12:00,15:00-18:30;冬季8:30-12:00,14:30-1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