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权限范围内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权限范围内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全市统一制定的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全区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全区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权限范围内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全省统一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落实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权限范围内组织实施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实施全市统一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推进区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权限范围内制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服务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的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区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区卫健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健局、区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和信息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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